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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学考试的地位及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

发布时间:2015-11-27 00:32:46 | 来源:湖南师范大学成教自考网 | 浏览次数:145次

第二十条  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,经考试合格的,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。

摘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 (1998年8月29日颁布)

 

第三十一条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(基础科)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,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、发挥所长的原则,根据工作需要,调整他们的工作;非在职人员(包括农民)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,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。

摘自国务院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 (1988年3月3日颁布)

 

第三十二条 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;非在职人员录用后,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;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,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,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。

摘自国务院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 (1988年3月3日颁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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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,经考试合格的,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。 摘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 (1998年8月29日颁布)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(基础科)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,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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